【無過失的肇事,你就沒有罪-大法官解釋肇事逃逸罪】
車禍發生時,即便你沒有錯、無過失肇事,沒留在現場也算肇事逃逸罪。台灣法院一直秉持這個邏輯,最近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。
到底車禍發生時,什麼時候可以走?什麼時候不能走?走了會有什麼責任?這篇文章一次跟你講清楚。
🎸不管怎樣,都不能擅自離開
不管有沒有人傷亡,只要車禍發生,其實都不能擅自離開喔!
如果沒人受傷,卻擅自離開,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,處1000~3000元罰鍰,還要「吊扣」駕照1至3個月。
如果有人受傷,還擅自離開,除了會從吊扣變成「吊銷」,還會構成「肇事逃逸罪」,是要坐牢的。
因此,不管有沒有人受傷,其實你都不能擅自離開,只是罰的輕跟重,以及你離開前應該做的處置。
🎸什麼時候可以離開?
當然,也不是說一旦車禍發生,你就要一輩子住在現場。
如果「無人受傷或死亡」,你必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,做完以下4件事,你就可以離開:
1⃣如果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,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
2⃣如果發生火災,應迅速撲滅、防止災情擴大,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
3⃣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,除非你能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,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路邊。
4⃣通知警察機關,除非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。
如果「有人傷亡」的話,不管怎樣都不能任意變動現場,也不能自行和解,一定要等待救護人員、警方到場。
簡單來說,沒人受傷的話,你只要跟對方喬好、達成和解,就可以離開;
如果有人受傷,不管對方是否接受,都應該等待警方到場,確認現場以及雙方資料,才能離開。
🎸最近的大法官解釋,特別去處理到底「肇事傷人」包不包含「無過失的情況」。
舉例來說,有一個人莫名其妙超速撞上安全駕駛的你,你到底有沒有必要停下來救助他、報警,等待警察到場再離開?
過去的法院判決都認為「要」,也就是說,即便不是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車禍,只要有人受傷,你都有留在場報警的義務。
最近的大法官解釋第777號,則創下新規則說「不用」,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,但你毫無過失的話,你直接離開,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。
🎸但要注意的是,大法官只有說「不犯罪」,所以即便是無過失肇事,擅自離開還是會有罰鍰、吊扣。
這個結果看起來很奇怪:「說不罰,結果還不是要罰,到底在幹嘛?」
大法官背後的意思是,至少在無過失這部分,應該不需要讓人坐牢來處理,這樣處罰太嚴重,因此用罰鍰、吊扣或吊銷來處理就好。
簡單來說,只要車禍發生,除非你們雙方有喬好或和解,才能離開;如果有人傷亡,一定要等到警察來才能離開,否則就有被處罰的危險,輕則罰鍰和吊扣,重的話坐牢都有可能。千萬不要覺得沒人受傷就擅自離開喔!